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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策

      陕西省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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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6-11 10:16:07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将于6月7日至9日举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考试厅〔2011〕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09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高考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市(区)、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忧患意识,认真落实考试安全是第一要务的要求,把安全管理作为头等大事,周密部署,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夯实安全保密责任,确保高考组织各项工作、特别是事关考试安全的责任落到实处。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与公安(武警)、保密、无线电管委会、宣传、卫生(防疫)、交通、电信等职能部门协调,全面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消除影响考试安全的各种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高考安全、平稳、规范、有序进行。
        二、认真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严格按照规定选聘考试工作人员,扎实做好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使其熟知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要强化考试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责任意识,确保考试工作队伍忠于职守,敬业负责。要以中学为单位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考试纪律和法制教育,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引导考生端正思想认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的作用,指定专人负责平台操作工作。6月1日前,视频会议、巡查系统、考务管理、应急指挥功能应联调开通并进入工作状态,6月1日至11日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24小时开通。考试期间必须确保网上巡查系统覆盖所有考场、试卷保密室和试卷分发场所,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全程录像并妥善保管录像备份资料,一年之内不得销毁。同时要按规定时间将录像资料报送省招办信息处。所有考点必须安装、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确保所有考场均在屏蔽范围之内。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级招办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高考,应回避接触试卷、答题卡;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高考,不得参加高考工作。回避对象应主动声明,本人不声明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本人已声明,负责人仍安排其参加相关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确保试题绝对安全
        安全保密工作是高考的第一要务。高考试题试卷和答题卡安全保密事关考试能否正常举行和社会稳定,必须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区)、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的一把手要全面负责当地高考试卷和答题卡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亲自抓督办、抓落实,确保安全保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和保密室管理工作,确保试卷、答题卡的运送、发放、保管和回收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现各环节无缝连接。
        各地要提前做好试卷运送车辆的检修和维护,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拉运试卷车辆途中免检手续。交接及拉运试卷时必须由各级招办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武警人员押运。试题分发及试卷回收严格执行省、市、县逐级交接的办法,市级招办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省招办不受理各县(区)招办领取和送交试题试卷工作。试题试卷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各地要加强涉密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试卷保密室值班和巡查工作,严格履行试卷、答题卡交接手续。试卷、答题卡从保密室到考点的取送,要安排公安或武警人员负责押运。考点领取试卷、答题卡后必须直达考点保密室或保管室,到达后立即向考区上报安全到达信息。各考点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清点工作必须在试卷保密室或保管室进行,有公安或武警参与值守,监控系统必须全方位覆盖,全程实时录像。试卷、答题卡在考点内领取、护送、试卷袋拆封、回收、清点、答卷封装等,任何情况下现场不得少于2人,每个环节必须由经手人履行签字交接手续。每个考场安排3名监考员,开考前,3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答题卡,并全程同行护送试卷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或离开规定路线。开考前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3名监考员将回收的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立即同行直达考务办公室,经考务人员再次清点无误并由主考签字确认后封装。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应在该科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县(区)招办保密室统一保管,不得在考点过午或过夜。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的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无故拆封。因试卷、答题卡份数不够或印刷、裁切质量问题需使用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以及考生填涂不当请求更换答题卡的,必须经主考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缺多少取多少,严禁少用多取。启封后未使用的试卷、答题卡,在考试过程中按国家绝密级材料管理,必须由专人看管,不得传阅,严禁传出考点。
        全国统考(含省命题)的试题在启封和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四、严肃考风考纪
        各地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坚持“人防和技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和考场秩序。各地要按规定进一步规范考场设置和管理,每个考场必须在考生面向的正前方配备挂钟,考场各种设施必须规范到位。考点司铃、广播室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发布提示信息,确保考试有序进行。各地要建立健全网络有害信息监测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互联网、QQ群、博客、论坛、贴吧上的有害信息进行监控,配合有关部门净化网络环境。发现有害信息一定要及时向省招办报告,同时向当地网监、工信等职能部门报告,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控制有害信息的蔓延。有害信息监控时间从2011年5月23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其中6月5日至9日应实行24小时监控。
        监考员要以对国家和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严防考生违纪作弊。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防考生将手机、无线接收和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有封套的橡皮、涂改液、修正带、助听器、文具盒等物品带入考场。要规范使用金属探测仪认真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严禁走过场式检测,坚决收缴一切违规物品,特别是可疑无线电信号接收发射装置。对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监考员要如实填写《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记录单》,记录清楚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市(区)招办在考试期间,每天18∶00前汇总当天考场内发现的违规人数并报告省招办;考试结束后,将汇总的违规情况填入《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1)并于6月9日前报送省招办。对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于6月16日前报送省招办,6月25日前告知考生。
        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由省招办客观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五、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各地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突发安全事件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必要的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考试中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考试前,各地要积极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对考点周边和考生集中食宿地进行安全、卫生检查,谨防危害考生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考试过程中,一旦出现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失密、泄密、大规模舞弊或突发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妥善处置,确保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考试安全。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办,同时报告本级招生委员会。
        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按照《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报告要求》(见附件2)及时上报相关内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陕招办〔2006〕11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招办值班电话:029—85221751、13892838200、13992887978,传真电话:029—85268527,加密传真:029—85221772。从6月1日起,上述电话24小时开通。考试期间考务管理值班电话:029—85221776,试卷印刷厂值班电话:029—84944357、84944523。
        各地要设立考风考纪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上班时间必须保证有人接听,考试期间24小时有人接听。省招办考试期间举报电话为:029—85221751。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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